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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状告妻子讨要生育权被驳回

2008-05-27 13:49:18 来源:作者:范春生


男子状告妻子讨要生育权被驳回

作者:范春生

    辽宁省沈阳市的于某与已怀孕七个月的妻子感情不和,为此达成“在离婚前引产”的协议,随后丈夫后悔并告知废止协议,可妻子仍偷偷打掉胎儿。于某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讨要生育权,索赔精神损失。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,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。 

  于某今年23岁,没有职业,妻子李某比他小一岁。2006年3月1日,两人登记结婚。今年初起,双方不断因琐事吵架,矛盾加深并意欲离婚。当时,李某已怀孕七个月。

  1月25日,于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《引产协议》,约定:在离婚之前将胎儿做中期引产,引产期间手术费、营养费由男方补偿5000元,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……签协议后,于某先给付了1万元钱。

  李某的预产期在3月份。然而,一想到亲身骨肉要被打掉,于某开始后悔签订了引产协议。很快,他通知李某废止协议,不准引产。然而2月初,妻子偷偷到一家医院做了引产手术。

  于某认为,与妻子签订的协议不同于财产关系内容的合同,这个协议在没有付诸实施的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,妻子李某不听反对意见进行引产的行为,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,造成伤害。今年3月,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李某擅自进行引产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,判令返还已给付的1万元,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。

  法院认为,根据《计划生育法》和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规定,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,原、被告自愿签订引产协议,原告按协议规定先期给付1万元,被告去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。这一行为系共同意愿,并未侵犯原告生育权。原告称其事后后悔了,通知废止协议,不准引产,因无证据,不予认定。为此,依法判定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
来源:新华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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